各设区市总工会,省产业(局、系统)工会、省总直属基层工会:
全国总工会印发的《基层工会法人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总工发〔2020〕20号)已于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为进一步做好我省工会法人登记管理工作,现将《办法》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关于基层工会法人登记管理机关
1.基层工会关系隶属于地方工会的,或与地方工会建立经费收缴关系的,由基层工会组织关系隶属地或经费关系隶属地相应的设区市或县(市、区)地方总工会负责登记管理。
2.基层工会组织关系隶属于省产业(局、系统)工会、在赣的中央企业(集团)工会的,由省总工会或授权设区市总工会负责登记管理。
登记管理机关之间因登记管理权限划分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由省总工会确定。
二、关于工会工作委员会
县级以上地方总工会、省产业(局、系统)工会派出的工会工作委员会、工会办事处等工会派出代表机关,工会会员不足二十五人且仅选举组织员或者工会主席一人主持工作的基层工会,填写《工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申请表》(附件6),经有管辖权的地方总工会审核确认后取得《工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
三、关于证书有效期
2021年1月1日前发放的《工会法人资格证书》在原有效期内继续有效。
自2021年1月1日起,各地工会法人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发放新版《工会法人资格证书》或《工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旧版证书停止使用。
四、其他问题
省总工会2013年4月26日下发的《工会法人资格登记指引》、2016年9月21日下发的《关于基层工会组织实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同时废止。
附件:请点击此处下载所有附件
1.《基层工会法人登记管理办法》
2.工会法人资格登记申请表
3.工会法人变更登记申请表
4.工会法人注销登记申请表
5.《工会法人资格证书》补(换)领申请表
6.工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申请表
江西省总工会办公室
2021年1月18日